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5-17

 

为了加强我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保密制度(试行)》等法规和制度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原则

 

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重在教育、常抓不懈的保密工作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便于学院各项工作开展;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依法严格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全体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保密范围、密级划分和定密

 

(一)学院的保密范围有:

 

1.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已定秘的文件、资料、领导人讲话等。

 

2.学院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二)学院涉密事项分为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三级。

 

1.绝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绝密级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国家教育中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机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机密级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全国性专业课程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省管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重大案情材料。

 

3.秘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秘密级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院内科技攻关成果及有关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图纸、方案、音像资料及技术诀窍、技术引进等秘密项目;人事档案、科学研究类档案及文书档案中有关秘密级以上的资料、案卷;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材料;未公布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重要的社情动态;学院外事、保卫、宣传报道、网络通讯等方面的秘密事项等。

 

(三)工作秘密。暂时不宜公开、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列为工作秘密,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管理。

 

学院工作秘密主要有:

 

1.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党委民主生活会、院学术委员会、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

 

2.涉及全院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尚未公布的审计报告;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干部任免名单。

 

3.处级及以下教职工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处级及以下干部考察材料;全院财务档案。

 

4.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

 

5.干部人事工作方面不宜公开的测评、投票数据,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试题、试卷等。

 

6.院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重要问题。

 

7.情况反映及内部传阅的各种资料。

 

8.学院各类考试前的试题及考过并封存的试卷。

 

9.学院维稳工作预案,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0.基建工程及采购招标标底、招投标文件;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重要的教学设备有关资料。

 

11.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四)定密程序:

 

1.拟定。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提出定密意见。

 

2.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

 

3.批准。学院保密委员会审定和批准。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必须及时上报。

 

4.正确做出标识。学院内部制发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文件左上角用三号黑体字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加号和保密期限;对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应控制印发份数及范围。

 

5.学院产生的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

 

6.非学院产生的秘密事项,应承担保密义务,按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所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三、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分管行政副院长、分管党群副书记

 

成员:党政办、组织处、宣传处、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图书馆、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办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学院保密委员会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保密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活动。

 

2.研究、部署学院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制定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4.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5.对全院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6.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一般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7.向学院党委和上级保密机关汇报学院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四、涉密人员

 

(一)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处理国家秘密事项或知悉、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二)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

 

(三)涉密人员管理。

 

1.涉密人员要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并签定《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接受保密培训和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

 

2.涉密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工作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

 

3.涉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送交党政办机要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

 

4.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如传真机、计算机等)传输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有线、无线电话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严格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在学院以外发送机要信件,必须要专车、专人投送。出国访问、考察确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在具有保密保障的场所内阅处办理,并应及时清退、归档。领导干部在休假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的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专人送阅,并及时归档。

 

5.保密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涉密文件、资料、图表的管理

 

(一)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涉密文件、资料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资料,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处理。

 

(二)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带回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交党政办机要人员登记造册保管,工作需要时办理借阅手续。

 

(三)涉密文件由机要和档案室保管,使用涉密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资料带出办公室。

 

(五)分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六)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复印和摘抄。机密级文件、资料复制和摘抄,必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秘密级文件、资料复制和摘抄,必须经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制、摘抄件应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七)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由部门保管涉密信息的人员严格清点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党政办机要人员,经保密办主任审查后,统一送保密局指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

 

六、涉密计算机

 

(一)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涉密计算机密级类别须按照储存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并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编号、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使用情况负总责。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非涉密网络,严禁涉密计算机外借,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场所,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保密优盘或非保密移动硬盘,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非保密打印机,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软件。

 

(二)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涉密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进行维修时,须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对涉密信息采取备份、不可恢复性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须指定专人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涉密计算机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密委员会审批,经保密办主任审查后,统一到指定地点销毁。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一)学院使用光盘或优盘、移动硬盘作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密级类别须按照储存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存储介质的编号、登记、备案、保管等工作。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使用或转借他人。严禁擅自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需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密存储介质销毁应由部门保管涉密信息的人员严格清点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党政办机要人员,经保密办主任审查后,统一送保密局指定点销毁。

 

八、科学技术保密

 

(一)学院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在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院科技保密工作。

 

(二)各部门、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院内部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博览、技术演示等活动。

 

(三)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主办的项目鉴定会、学术会议等,涉及保密科研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五)承接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部门,要制定专门的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加科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

 

九、会议保密

 

(一)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学院机构调整、人事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重大决策等内容的会议,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二)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四)会议研究的涉密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在未解密之前,不得向外传播。

 

十、档案保密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印保密档案材料,须经保密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

 

(二)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分类、编号、保管、库房排列、密级划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三)需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做监督销毁处理。

 

十一、奖惩

 

(一)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做出贡献者,院保密委员会将给予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泄露工作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院工作秘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或学院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法规,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查无结果的。

 

2.违反保密法规,保密信息泄露。

 

3.擅自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

 

4.不遵守保密制度,将秘密载体带到家中和公共场所,或随意在外面修理涉密设备,造成泄密的。

 

5.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院工作秘密者。

 

6.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十二、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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